上海开业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欢迎您!

收藏本站|在线留言|网站地图

开业网 您身边的企业财税管理专家政府合作单位 财政扶持 数千家企业选择

全国咨询热线021-31200178

您所在的位置是: 首页 » 新闻资讯 » 创业百科 » 今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

今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

返回列表来源:开业网 发布日期: 2022.12.30 浏览:2

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
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 

税务总局

2023年1月9日

本文标签: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财税咨询 商标注册 公司变更 营业执照办理 上一篇: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下一篇: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
【推荐阅读】

开业网

扫一扫,免费咨询

公司地址: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088号凯德龙之梦商务楼1208-1213室
咨询电话:021-31200178(周一至周日9:00-22:00)
邮 箱:257800674@qq.com
百度统计/cnzz
上海开业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备案号:沪ICP备15056383号-5